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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8 ]
環保署新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環保署依新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已完成修正發布該法施行細則,明定第四類毒化物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檢具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防災基本資料表,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俾利毒災事故發生時救災之需。

  環保署表示,為加強毒化物之預防及應變,藉此修法時機,特別增列此規定,運作場所之配置圖有變更者,運作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重新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正亦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得自行或共同聯合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並將其編組、任務、管理、運作人名冊、可提供救災支援器材清冊、支援協定及工作實施計畫等報請環保署備查。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涉及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運作人得僅向其中之一縣市申報。

  環保署強調,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結束部分或全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時,均將視為停止運作,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運作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30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諸如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含量、數量、處理方式或受讓者等列冊報請縣主管機關報核准,以避免因處置不當,致造成環境污染。細則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http://www.epa.gov.tw/main/index.asp查詢。
訊息出處 :行政院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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