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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0 ]
環保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環保署表示,為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96年1月3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並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之推行,同時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 Z1501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規範,特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要求毒化物運作運作者對容器、運作場所均應有明顯之標示,並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一方面預防可能產生之危害事故,另一方面亦可即時妥善處理緊急情事。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訂定重點包括製造、輸入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容器、包裝;買受者,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予以標示;明定製造、輸入者、販賣者及運作人各別應備物質安全資料表之義務;明定毒性化學物質混合物應依其毒理危害性,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及標示等。

  另聯合國GHS分類、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等規定,涉及廠商化學品國際貿易問題,為降低事業單位因制度轉變之衝擊,國內正由勞委會負責推動「配合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之化學品管理推動方案」,跨機關協調研商,並同決定施行日期,故本辦法施行日期配合該方案另訂之。在施行日期未公告前,「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仍繼續適用。
訊息出處 :行政院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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