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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新聞
 
 
[ 2008-01-04 ]
修正「高級柴油及石油焦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名稱並修正為「高級柴油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公告機關  行政院環保署 文  別  公告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公告文號  環署空字第0960101743號

附件:

主旨:

 
修正「高級柴油及石油焦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名稱並修正為「高級柴油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銷售或進口高級柴油予固定污染源使用者,依高級柴油銷售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訊息出處 :行政院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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