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碳權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減,以國際公法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目前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洲的澳洲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洲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截至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