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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新聞
 
 
[ 2009-01-16 ]
違反毒化物與環境用藥法規裁罰基準上路,累犯將重罰不輕放

違反毒化物與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未來累犯將重罰不輕放!環保署發布「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與「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自98年2月1日生效。違反毒性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的種類數量越多,罰越重,一年內再次違反相同法條,加重處罰,以有效遏止毒性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運作業者僥倖規避的心態。

環保署說明,依該等基準規範,將改變過去基層執法人員在處理違反毒化物與環境用藥案件時,一律處以最低罰鍰的情形。環保署表示,本次發布的裁罰基準,考量到違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或環境用藥之種類、數量、運作量大小及一年內違規次數等因子,加重罰鍰額度。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發布之罰鍰裁量基準自98年2月1日生效,相關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有興趣的民眾及業者至該網頁下載。

訊息出處 :行政院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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