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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產品 > 政策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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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2 ] |
環保署公告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與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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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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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事業重視用地土壤品質狀況,及早瞭解掌握用地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環保署針對執行期間所遭遇到的問題,多次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主管機關、評估檢測機構以及指定公告事業公會代表等開會協商,瞭解各界意見,爰修正部分公告內容,期使執行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之規範更為明確,利於各界遵循。
環保署表示,本次公告修正除將事業定義及檢測污染物項目分開列表,以免混淆外,並配合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第八次修訂與經濟部工廠產業類別登記更新,參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與事業運作特性,修正原公告之部分事業名稱、定義、主要製程及檢測項目。
環保署再次強調,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於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交易雙方得以瞭解用地土壤品質,確保事業自身權益。
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若指定公告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設立、停業或歇業有關事宜前,未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完成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程序,即違反第九條規定,將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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