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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8 ]
環保署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環保署依新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已訂定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管理辦法」,明定製造、輸出、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或核可證照後,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定期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環保署指出,為掌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資料,特別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運作量大小,例如總量達一百公噸、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但年運作總量未達一百公噸者、以及運作總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分別規定按月、按季或按年向在地主管機關申報;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則規定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申報前一年之運作紀錄。若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為零者,仍應依規定申報。上述管理辦法民眾可逕至本署http://www.epa.gov.tw/main/index.asp查詢。
訊息出處 :行政院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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