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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產品 > 政策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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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8 ] |
環保署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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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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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依新修正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於96年12月17日正式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明定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的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環保署指出,近年來由於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過程中事故頻傳,且運送人多未攜帶相關的應變器材,亦缺乏緊急處置觀念,常增加災情擴大風險。基此,環保署於96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即增訂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備有應變器材的規定,本次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時,更明確規定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等運作行為,運作人需備有應變器材;同時規定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將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送請運作場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證件,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毒災事故發生時,能確實掌握運作場所應變資料狀況,以提供第一線救災人員參考。此外,本辦法前身「毒性化學物質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要點」,亦於96年12月17日公告停止適用。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除了規範製造、使用及貯存等廠內運作之應遵行規定外,亦增列運送行為於辦法中,目的在使毒化物運作人在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時建立正確的防護觀念,落實平時的檢查維護保養,以防範及能即時處理毒災事故;環保署呼籲相關業者,配合法規的公告施行,應做好因應措施,以免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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